关于工程款法庭观后感摘录(7)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相反,由于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无偿返工义务。根据《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安装规范标准,乙方必须无偿返工。”
由于原告拒绝履行返工义务,经被告与原告多次交涉,仍无法就工程质量问题达成协议。原告违约情节非常严重,施工质量几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后又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建造辊道窑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期待利益无法获得,从而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就其不当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因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答辩人保留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答辩人:山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月日
最新版工程款纠纷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分别于20xx年4月8日、20xx年5月1日先后与上诉人签订了两份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答辩人按合同约定组织了施工人员将机械设备按时进驻了合同中指定的施工现场,接受上诉人的指示后实施了填海造地及山地开发等施工行为,其中山地开发工程造价款为589,754.93元、填海造地工程价款为440,000.00元、平整高尔夫球场工程费用29,310.00元,上述工程价款合计为1,059,064.53元。
(一)、由于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本案两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终止,可视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竣工,作为承包方的答辩人多次要求对已完工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可上诉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答辩人的合理请求。在此情况下,答辩人无奈自行委托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山地开发工程《结算书》,工程价款为589,754.93元,并以此为依据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虽然该份结算书为答辩人单方委托且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但也不能否定具有资质工程咨询机构出具《预算书》的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为1个月,而上诉人在结算期限内未予合理答复,则应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故答辩人请求依该《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拒绝履行返工义务,经被告与原告多次交涉,仍无法就工程质量问题达成协议。原告违约情节非常严重,施工质量几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后又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建造辊道窑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期待利益无法获得,从而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就其不当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因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答辩人保留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答辩人:山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月日
最新版工程款纠纷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分别于20xx年4月8日、20xx年5月1日先后与上诉人签订了两份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答辩人按合同约定组织了施工人员将机械设备按时进驻了合同中指定的施工现场,接受上诉人的指示后实施了填海造地及山地开发等施工行为,其中山地开发工程造价款为589,754.93元、填海造地工程价款为440,000.00元、平整高尔夫球场工程费用29,310.00元,上述工程价款合计为1,059,064.53元。
(一)、由于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本案两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终止,可视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竣工,作为承包方的答辩人多次要求对已完工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可上诉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答辩人的合理请求。在此情况下,答辩人无奈自行委托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山地开发工程《结算书》,工程价款为589,754.93元,并以此为依据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虽然该份结算书为答辩人单方委托且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但也不能否定具有资质工程咨询机构出具《预算书》的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为1个月,而上诉人在结算期限内未予合理答复,则应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故答辩人请求依该《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