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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款法庭观后感摘录(5)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但被答辩人对《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的履行却存在十余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情形。根据《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建造合同》及其工程技术指标《HC24.96-0.8电热煅烧氧化铝磨料辊道窑技术附件》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违约情形总结如下:

关于工程款法庭观后感摘录96条


1.被答辩人逾期履行
合同规定:该窑炉由被答辩人负责设计并在现场制作、施工、安装,自收到定金日起50日内(即20xx年8月16日前),被答辩人应完成窑炉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及调试工作。但根据实际的工程进展情况,被答辩人10月20日才完工,开始冷态调试。
2.被答辩人履行严重不符合合同,与合同不符之处多达十处,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违约情况总结如下:
(1) 传动调速范围不合要求:最高速度即为常用速度(4.16m/h),不能在2-8m/h范围内调速。
运行速度的不可调,造成产品的生产速度不可控制,严重影响产品生产效率。
(2) 窑炉加热区数不合要求:合同规定为8节,实际为7节;相应的加热元件布置不符合合同规定:硅碳加热棒减少一区;温控点数也相应减少了1点。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设备无法达到目标功率,温区不温,从而产品质量不稳,产品出废率明显升高。
(3) 额定加热功率由210KW增加到330KW乙方未及时通知答辩人,使答辩人配置的变压器和电缆超负荷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淄川区昆仑鸿鹏窑业设备加工厂苏宗朋已出具书面材料确认。)
(4)窑顶结构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横向整块过桥砖改为横向多块吊顶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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