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观后感精练(11)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还证实当时屠xx提出要叫家人一同前往。”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庭审中,被告人郑xx辩解8月9日晚,其与章xx、屠xx、陈xx碰面时,屠xx未提出过通知家人,8月12日碰面时,也未看到屠xx电话联系家人。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否认陈xx证言具有真实性,郑xx解释陈xx虚假陈述的原因:担心夫妻两人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女儿无人照顾。显然,郑xx、陈xx畏惧刑事制裁作虚假陈述,在缺乏证据印证情况下,法院将具有利害关系的郑xx、陈xx在侦查阶段陈述内容作为定案依据,违反证据审查标准。。
一审判决书以想象替代证据,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章xx事先知道屠xx亲属将去闹访。事实情况是,屠xx于8月7日及9日分别提出到鄞州检察院去信访控告,根本没有提到有人采用辱骂、哭闹、跪拜的形式,章xx根本事先不知会出现辱骂、哭闹、跪拜的情况,特别是章xx本人根本没有辱骂、哭闹、跪拜的主观故意。因此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屠xx的家属及被告人郑xx等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被告人章xx主观故意的范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在现场有辱骂、哭闹、跪拜行为的,主要是屠xx和郑xx相关联人员,与章xx无任何关联。因此章xx因个人原因信访,对这些辱骂、哭闹、跪拜人员无劝告制止义务,更不应对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检方人员及警察都未阻止闹访行为,如何要求章xx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上诉人章xx既无聚众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主观故意,也无具体行为,目的希望检察长接待,客观上得到接访,检方让其自由离开,章xx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二、判决书认定章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书认定:“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xxxx年8月12日其到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正常信访,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经查,三被告人组织多人以信访为由,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内起哄闹事,致使检察院的工作在一小时余内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书上述认定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书以想象替代证据,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章xx事先知道屠xx亲属将去闹访。事实情况是,屠xx于8月7日及9日分别提出到鄞州检察院去信访控告,根本没有提到有人采用辱骂、哭闹、跪拜的形式,章xx根本事先不知会出现辱骂、哭闹、跪拜的情况,特别是章xx本人根本没有辱骂、哭闹、跪拜的主观故意。因此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屠xx的家属及被告人郑xx等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被告人章xx主观故意的范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在现场有辱骂、哭闹、跪拜行为的,主要是屠xx和郑xx相关联人员,与章xx无任何关联。因此章xx因个人原因信访,对这些辱骂、哭闹、跪拜人员无劝告制止义务,更不应对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检方人员及警察都未阻止闹访行为,如何要求章xx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上诉人章xx既无聚众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主观故意,也无具体行为,目的希望检察长接待,客观上得到接访,检方让其自由离开,章xx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二、判决书认定章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书认定:“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xxxx年8月12日其到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正常信访,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经查,三被告人组织多人以信访为由,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内起哄闹事,致使检察院的工作在一小时余内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书上述认定完全缺乏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