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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疑刑侦文学的证据学硬核知识略谈》(5)

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
如果由笔迹鉴定专家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
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
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再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
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
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专家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

《悬疑刑侦文学的证据学硬核知识略谈》


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
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
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摹练魏体且不是作为书法家对魏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魏碑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
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
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悬疑刑侦文学的证据学硬核知识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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