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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疑刑侦文学的证据学硬核知识略谈》(4)

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的科学性,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专家不需借助于检材以外的太多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
因为笔迹鉴定专家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
这使得笔迹鉴定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悬疑刑侦文学的证据学硬核知识略谈》


二、“字是谁写的”判定原理 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某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字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书写事实。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
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
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

《悬疑刑侦文学的证据学硬核知识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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