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建国后,为何采用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的方式清理户籍?(2)
此次检查新增户口164万多,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人,壮大了隋朝的国力。大业五年(609年),隋达于极盛,全国一统,仓廪充盈,工役大兴。善于谄媚的官僚裴蕴不失时机地向好大喜功的隋炀帝提出建议,进行全国范围的大规模阅实户口,而其原因则是“高祖和平之后,禁纲疏阔,户口多漏”。炀帝既能动用百万劳力营建东都,开凿运河,要调用众多吏职搞一次全国性的大搜索查户口自然不在话下,于是就有了第二次大索貌阅。
并立法规:凡是某地户口有一人不实,当地长官削职;若某人检举出某家隐匿一一个丁男,可以此被纠之家代替输缴赋役。此法规颁布后,共计增加丁男二十万三千,增加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在隋朝,对年龄有明确的规定:三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都叫做黄,四岁到十岁的叫做小,十一到十七叫中,十八到六十叫丁,六十以上叫老。
大索貌阅还确定了百姓的三疾状况。“三疾”按病残程度区分:部分丧失劳动力者为残疾;全部丧失劳动力者为废疾;不仅全部丧失劳动力而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为笃疾。据此,为免除(或部分免除)赋役负担,或享受给侍丁待遇提供依据。隋代定户等时三党五党共为一团,故貌阅百姓亦称团貌。封建国家通过团貌严格控制人民,尤其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一丁口,为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封建法治提供了保证。
在大索貌阅的基础上,隋文帝又接受大臣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输第八籍定样,又称“输籍法”,是隋代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章(585年)隋文帝采纳尚书左仆射高颖的建议,规定每年元月五日县令出查,政百姓300家到500家为一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高低,重新规定应纳税额,经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豪强地主占有劳动人口,造成税负不合理现象,并济写成定簿,即称“输籍之法”。
隋文帝利用这一方法,将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转为国家编户,通过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剥夺许多士族豪门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经济势力,而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人,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创造了条件。
这一举措对于富民强国,深化政权统治都起着难订以估量的作用。虽然,直至大业中,仍有不少脱籍人口游离于政府户籍之外,户口隐漏现象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但隋朝采用大索貌阅、输籍定样等措施以防止户口隐漏,成效依然是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