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文集团为何怂了?条款是否拥有法律效力?合同背后的经济利益超乎你想象。(4)
5月3日上午阅文再度回应。阅文集团总编辑杨晨通过官方微信号发声,2020年的系列作家恳谈会将在5月6日启动。并表示,会上将对于商业模式、作家生态以及作家合约等当下关切的问题展开讨论。
同天,共青团中央发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封面截图的微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旗帜杂志社紫光阁也随后转发。
5月4日,网文作者将5月5日定义为“五五断更节”,该话题冲上知乎热榜第2。
目前,这次事件引发的热议在持续发酵中。
知识产权律师对于阅文“新合同”里惹争议的条款进行解读:
一、“作者创作的书,直到作者死后50年,版权都归阅文所有。”
律师:这是在目前争议最大的一条。它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合同本身是相当于一个委托创作的合同,即委托作品。在著作权法上,如果对委托作品有约定,那就按约定优先。这个“50年的使用权”只能说明权力不平等,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并没有触及相关条例。至于不平等,是因为合同双方总有一个是强势一方,网文平台就会制定一个利他的合同条款来进行约定。
二、“如果作者的作品遭到侵权,打官司是由作者自己承担。”
律师:现在的问就出在作品已经把著作权,都归属为阅文所有。那么原作者,他其实都没有诉讼的原告资格。这个时候如果说作品被侵权了,要想去维权,就得去求着阅文,并且费用自己承担,这简直是一件非常离谱的事情!但是话说回来,这也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就是刚刚说的双方的“约定法则”。
三、“阅文享有作者书本的优先权”
律师:这就表明作者如果发新书了,要先通知阅文,如果阅文不签的话,才可在其他平台发布。这个是应该有一点违法嫌疑的,因为相当于已经限制了作者的自主选择权了。我觉得是有明显的违法程度的。
其实,通篇来看这份合同,它的确有违反法律的嫌疑,但并未没有全部违法,存在有擦边条款。其他虽是合法的条款,但也存在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的问题。
阅文集团旗下起点中文网的霸王条款是否具有对应的法律效力?这不禁让我联想如果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甲方可以无偿杀死乙方,乙方自己承认甲方有这个权利这么做,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两个实例是否可以进行类... 这种条款是否符合中国著作权法,这不禁让我联想如果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甲方可以无偿杀死乙方,乙方自己承认甲方有这个权利这么做,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两个实例是否可以进行类比?
同天,共青团中央发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封面截图的微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旗帜杂志社紫光阁也随后转发。
5月4日,网文作者将5月5日定义为“五五断更节”,该话题冲上知乎热榜第2。
目前,这次事件引发的热议在持续发酵中。
知识产权律师对于阅文“新合同”里惹争议的条款进行解读:
一、“作者创作的书,直到作者死后50年,版权都归阅文所有。”
律师:这是在目前争议最大的一条。它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合同本身是相当于一个委托创作的合同,即委托作品。在著作权法上,如果对委托作品有约定,那就按约定优先。这个“50年的使用权”只能说明权力不平等,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并没有触及相关条例。至于不平等,是因为合同双方总有一个是强势一方,网文平台就会制定一个利他的合同条款来进行约定。
二、“如果作者的作品遭到侵权,打官司是由作者自己承担。”
律师:现在的问就出在作品已经把著作权,都归属为阅文所有。那么原作者,他其实都没有诉讼的原告资格。这个时候如果说作品被侵权了,要想去维权,就得去求着阅文,并且费用自己承担,这简直是一件非常离谱的事情!但是话说回来,这也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就是刚刚说的双方的“约定法则”。
三、“阅文享有作者书本的优先权”
律师:这就表明作者如果发新书了,要先通知阅文,如果阅文不签的话,才可在其他平台发布。这个是应该有一点违法嫌疑的,因为相当于已经限制了作者的自主选择权了。我觉得是有明显的违法程度的。
其实,通篇来看这份合同,它的确有违反法律的嫌疑,但并未没有全部违法,存在有擦边条款。其他虽是合法的条款,但也存在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的问题。
阅文集团旗下起点中文网的霸王条款是否具有对应的法律效力?这不禁让我联想如果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甲方可以无偿杀死乙方,乙方自己承认甲方有这个权利这么做,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两个实例是否可以进行类... 这种条款是否符合中国著作权法,这不禁让我联想如果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甲方可以无偿杀死乙方,乙方自己承认甲方有这个权利这么做,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两个实例是否可以进行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