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程】提交著作法草案意见是这样的程序(2)
(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项目。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 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著作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试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
2、权利的保护期方面。
(1)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这条无对应,勉强对应的是左边第十三条目录。
【自然人的作品, 其发 表 权、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SW后 五十年,截止于作者SW后第五十 年的 12 月 31 日;如 果 是 合 作 作 品,截止于最后SW的作者SW后 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 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 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 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 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 护。】
本条目著作法基本没有修改,这点请大家注意,很多无良公司欺负我们就在这一条上。大家可针对性自由发挥提交建议。
分析:个人保护期50年不要改。我的意思是大家在这里提交意见时,要让保护期体现出来,不能让无良公司和组织强迫我们签约高年限的转让许可合同。这点我在下面的21条中提了意见,要求人大在法律条目中增加“禁止公司和个人强迫作者签约2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合同。”。我个人认为15年是比较适合的。请大家针对本条或者其他条目支援这个说法。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特别强调)
草案增加了以下条目:
四十七条对应左侧二十一条目;
【第四十七条 为保护著作权 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 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 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 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