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状态》杂谈
浅读本书后,特此写下拙见。
约翰洛克阐述的自然状态有两大重点:平等和理性。
“平等”是因为:人是造物主的创造物,都是最高主宰的奴仆,彼此不具备任何从属关系;而“理性”是因为作为创造物,人们必须保存自己,无权改变自身和他人的地位。
在“上帝意识”的外衣下论述平等和理性,在现代眼光下看来多少有些荒诞不经,但若结合十六七世纪对教会的普遍信仰的背景,这种“荒诞不经”实质是在大背景下对当时制度的挑战,不难看出新兴资产阶级对理性王国的诉求。
自然状态使上帝和理性这组看似矛盾的组合成了合理的奇异存在,这也成了本章对我来说最有趣而迷人的吸引点。
自然状态下权利为所有人共享,这让我想到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我国国体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可以说极具民主进步的历史意义。“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是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约翰洛克一语道出刑量的最佳标准和刑罚的目的所在,它不是为了报复和惩戒,而是让人们认识到伤害别人的非理性,同时儆戒潜在的犯罪者,以此达到使社会更加和谐与安全的目的。
约翰洛克在论述自然法时,自然的提及国内法。“在自然状态中能够发生的罪行,也可以在一个国家中,如同在自然状态中,同等地受到惩罚。”这成为洞穴奇案最后的死刑宣判的有力注脚。正如约翰洛克所说,尽管威特摩尔他们处在自然状态中,他们所签订的契约却依旧有约束力,“因为诚实与守信是属于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很好的回答了我对洞穴奇案最后的死刑宣判的不解。
在自然状态中,“受害人有以自己名义提出要求的权利,只有他自己能放弃这种权利。”短短的一句话,在我看来,却应该成为当今社会“集体利益”意识泛滥的警钟。“良知”成为人们意识的卫士,总是警觉的“驱赶”主人追随大多数人的脚步,它会迫使人们把社会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至上,使个人向社会利益屈节,说服自己个人利益比它渺小的多,使自己成为“良知”的奴隶。少数人服从于多少人,这种“道德绑架”却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什么时候我们可以再拾起“只有我们自己能放弃这种权利”的意识和勇气,不再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在约翰洛克的论述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少许的不足之处。“如同低等动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一样”“这个罪犯既已灭绝理性,因而可以当做狮子或老虎加以毁灭”。自然状态摒弃其他因素,追求人在本质上的平等,也不可避免的带有原始的味道:人成为万物灵长,动物生来低贱,“人类至上”的生存法则毫无疑问的被彰显。
而在面对人们对自然法的反对即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不利影响时,约翰洛克选择用专制君主独裁的巨大危害性来进行驳斥,这相当于在坏苹果中找到一个不那么坏的,民主专制未被考虑,其实也是时代的局限性使然,并未有不合理之处。
总的来说,约翰洛克对后世的思想发展做出的贡献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