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雍国(贰、田亩与税赋)(4)
不能按时足额缴纳钱庄税的,不得发行任何债券。放贷利率不能低于二分,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四厘,逾则抄没。雍康王晚期,钱庄税改为预缴,不能预缴者,皆不得经营。
农税各地分时收缴,十月底之前解缴东雍都,粮食允许各郡解缴五成。司徒府征缴、点验。
工税、商税各郡自留,支应郡务、僚属。僖王四年(文兴四年,西元1170年),工商税各郡只得留四成,其余半年一次解缴东雍都。
市舶税例由司空府解送,各郡无权征收、征用。司徒府点验。
边卡税例由司马府解送,各郡无权征收、征用。司徒府点验。
王室税和钱庄税,都在东雍都缴收,司徒府征缴,点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