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雍国(贰、田亩与税赋)
·田亩
永业田
按照绍圣三年(西元1088年)的颁布的《初亩律》,每户年满十五者,每口授永业田一百亩,永业田父死子继,代代相传。有绝嗣的,当立嗣子继之,有绝户的,收归官府。有单丁户永业田一百亩以上的,超过一百亩的田亩许按市价售给官府。但售卖田亩数量不得超过三百亩。
女子出嫁的,无论出嫁还是改嫁,所授田亩随之变更过户。年四十以下寡居而户中无男丁三年的,加给寡居女子授田一百亩。
《民令疏议·初亩律》对永业田的授没做了详细规定。外来移民,或者外地出生,本土成年的居民必须按照初亩律的规定进行授田,并且贷给种子农具。本土出生的居民,年满十五岁以后,可以申请授田,官府核准后,按照初亩律授田。居民申请工、商业执照并获准颁发的,可以申请退还永业田,由官府收回。从事工、商业的居民将执照注销后,可以向官府申请永业田,官府核准后,比照外来移民的标准授田。由居民成为契约奴的,永业田由官府收回。由契约奴成为居民的,可以向官府申请永业田,官府核准后,比照本土出生居民标准授田。
外来移民的授田标准,是烧荒地一半,荒地一半。本土居民的授田标准是熟地一半,烧荒地一半。
绍圣四年颁行《劝农令》对永业田的种植作物做出了限制:“凡永业田,种植有规,每一百亩,种粮者五十,种桑麻者十,甘蔗二十,余者二十。违令逾规者,罚重税三年,没违规所得。再犯者死,妻子流秀山岛。”
永业田耕作之规,《民令疏议·劝农令》称“言百亩规者,仅以总授田亩上限之,限内粮桑蔗香之数,民自为之,逾则发罪。”此条所言限数,一百亩为例,粮限五十亩,果蔬牲畜一之。桑麻十亩,甘蔗二十亩,香料等二十亩。此皆百亩所种之上限。先种粮桑还是蔗香,听民自便。百亩之地,先种甘蔗十亩,再种粮十亩,不违例,先种甘蔗二十一亩,再种粮五十亩,违例发罪。“
私田
永业田外,雍国还允许百姓开垦私田。私田获得、买卖都要到官府立凭。除了不能卖给外民、蕃户外,如《民令疏议·初亩律》所载,“听民自便”。
开垦私田是受到奖励的行为,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民令疏议·初亩律》第七条“谓垦私田者,十亩奖水牛一头,百亩奖奴婢一人。所言田亩,唯指通渠熟地,山、林、旱、洼、砂、滩之地皆不容奖。”
开垦私田虽然受到奖励,但也有条件,《劝农令》言“永业田耕满即可垦私。”《民令疏议·劝农令》称“所言耕满,非令亩无休作,而令无荒地、草泽。东雍都许粮田两轮耕,桑麻外三轮耕。其余郡县从东雍都例。”
私田不但受到税收上的照顾而且对种植比例不做限制。
食邑田和免税田
除了永业田和私田,还有食邑田和免税田。但与私田不同的是,食邑田和免税田并不是独立于永业田之外的。而是永业田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食邑田
食邑田是根据爵位等级从永业田中划定的田亩。永业田总数不足食邑田总数的,由官府补授足够的额外永业田作为食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