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雍国(壹、都郡与户口)(4)
判例壹
司寇府卷宗十二,烈王九年三月至烈王九年八月。七月,有司复审东雍都刑案。告民高在亭、裘富开等十三人卖良为奴二十人。查二十人皆为汉人,高、裘论罪死,余者罚金千贯,徒九年。为奴者各补五十贯,送归。卿批:复查人众,两人为蕃人,虽通汉文,有司无籍。罚金改为九百贯,送归十八人,余者从判。(司寇)府批:准徒刑。准死刑,判斩。监批:十七日收押。二十二日行斩。
判例贰
司寇府卷宗十九,烈王十二年九月至烈王十三年二月。正月,有司复审阴平郡刑案。告民蒋和忠、范增寿等九人卖良为奴十人。查十皆为蕃人,蒋、范论罪徒一年,罚金百贯,余者罚金五百贯,笞十。卿批:复查人众,一人虽为蕃人,但通汉文,西平郡有汉籍。蒋、范改论罪死,余者罚金改为五百五十贯,徒三年。送归一人,补五十贯,余者从判。有司记错一次。(司寇)府批:准徒刑。准死刑,判绞。监批:次月初六日收押。十二日行绞。
判例叁
司寇府卷宗三十六,文王七年九月至文王八年二月。十月,有司复审步军案。陈启武禀蒋谋信晋蕃人阿合答大夫爵、贪墨军需,值两千贯。查蒋某晋蕃人爵事不实,阿合答晋爵前在镇南郡有籍,罚陈启武俸三月。贪墨军需事证据俱全,论罪徒六年,罚金两千贯。(司寇)府批:准徒刑。(司士)府批:蒋某五大夫爵,夺爵,没收采邑。准赎徒刑。共三千贯。监批:次月初六日收押。腊月二十日赎款、罚金足缴,释归。
判例肆
司寇府卷宗三十七,文王八年三月至文王八年八月。六月,有司复审步军案。陈启武禀刘克戎晋蕃人毕力业大夫爵、收蕃部贿赂,值三千贯。查刘某晋蕃人爵事属实,证据俱全,论罪死,收蕃部贿赂属实,值三千六百贯,论罪死。(司寇)府批:准死刑。两罪并罚,论罪不臣。判斩。(司士)府批:刘某左更爵,夺爵。不得赎死。毕某大夫爵,降至原爵簪,没收所增采邑。监批:十六日收押。次月初七日行斩。
上述判例,不仅仅出现在档案馆的卷宗中,同样出现在作为有司判案重要参考的判例集中。这说明雍国立国早期,对蕃户的歧视是明显存在的,人身权和政治权都受到压制。而至今《民令疏议》也不曾详细规定过汉蕃户的权利、责任。这让人不能不怀疑,这种歧视性政策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