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雍国(壹、都郡与户口)(3)
抚远郡,中郡,郡守中卿。开郡郡守是六世卿之一俞正鸣(同情吕相分子)。自界首西南至王城二百二十八里。东至蛮酋聚落十二里,南至蛮酋聚落四十里,西至韩平郡二十一里,北至滨海四里。东北至滨海四里,东南至蛮酋聚落三十六里。西南至韩平郡界三十五里,西北至海滨五里。有户有户一百五十一,口七百九十七(100户北方户700人 俞家100人 府军50人及其家属200)。有一邑四村。福清邑。清水村,双泉村,山阳村,新祁村。
雍僖王晚期,最早的十二郡中的村镇,大部分都升格了。大镇升为县,大村升为乡。王畿六镇则全部升为了县,外郡的镇也有升格为县的,还有就是一些村因为人口增多,升为乡,并且析出一到两个新村。
·户口
绍圣十年(西元1094年),始颁《民令疏议》,其后历代修撰,增删,成为雍国司法判决的基石。
户别有两种,以官爵论,户主任下卿职或有左更爵以上,称为官户,大夫爵以上左更爵以下,为僚户,其余的称为民户;以族类论,汉人,或通过官府考核的夷人,称为汉户,为通过汉文考试的夷人,称为蕃户。
《典制令》中明言:官民之分,以定权属高下;汉蕃之分,以划兵戈劳役。
《民令疏议·典制令》提到官民之别:“首曰养兵,次曰蓄甲,三曰礼制。”
官户、僚户可以拥有私兵,民户不可。私兵的数量严格受等级限制。所谓“养兵有制,次第而削,至民户而禁。公侯百人,下二等五十人,再下二等二十人,左更与右更二等十人,五大夫四人,公乘下三人,官大夫下二人。违例轻论不臣,重论谋逆。”——《典制令》
铠甲作为稀缺物资也被限制了。铠甲优先供给虎贲卫(宫卫队),其次是府军军官,皮甲等装备府军士官和士兵。
“蓄甲之数,烈王时,尤包括皮甲、纸甲,文王始许民户蓄有纸甲,康王三年,皮甲亦许民有。唯铁甲乃军国器,禁令尤严。”——《百甲图志·说甲二》
《民令疏议·典制令》第五条,“公侯蓄甲五十,下二等蓄甲二十,再下二等蓄甲十,左更与右更二等蓄甲五,僚户蓄甲三。民户禁蓄甲。违例轻论罪死,重论不臣。”
所谓的礼制,大致包括府第的占地规模,府第的建造要求,所乘车马的数量和外观等等规制,小到家中可以养多少马,分别是什么颜色,建几个厕所、沤肥池、烧肥屋,甚至水井,大到建几个哨塔,大门的材质、高度与宽度、府第占地总面积、建筑材料都有详细的等级区别,《民令疏议·典制令》中第六条有详述。大致上,公侯可以有石制建筑,卿以上要有两个到十二个哨塔,僚户只能造一个哨塔。公卿府邸的水井数量通常比哨塔数量少。卿以上必须建内宅院等等。凡是违例的,轻论罪笞或徒,中论罪徙或死,重论不臣或谋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