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2)
犯罪心理学则侧重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心理机制和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否定说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我们认为,肯定说是合理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犯罪概念是整个刑事法律科学最基本的概念,在“刑事一体化”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各门学科之间对犯罪这个最基本的概念的认识都存在着较大分歧,势必引起人们思维的迷茫和学科之间的混乱,不利于学科的发展。
第二,为了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和预防犯罪的需要,虽然犯罪心理学要研究违法行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不良行为等,但上述行为在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并未称作犯罪行为,它们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显然是有区别的。
因此,不能说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扩大了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事实上,所有刑事法学科关于犯罪的认识,都是以刑法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的。当然,犯罪心理学(包括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确实有差别,这种差别表现为两门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的不同: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是一种现象概念,是从犯罪现象的各种表现规律入手,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目的,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策;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规范概念,是从犯罪的认定和识别入手,以准确而公正的定罪量刑为目的,它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准确地根据具体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定罪量刑,通过表明国家对具体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心理现象的探讨应以刑法学对犯罪的规范为基础;反过来,刑法学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应以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和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的研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