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根据寻名求实的研究方法,从字面上讲,对“犯罪心理学”这个术语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将之理解为“犯罪+心理学”,按照这种理解,犯罪心理学就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与刑事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二是将之理解为“犯罪心理+学科”,按照这种理解,犯罪心理学即是研究犯罪心理的学科,具体而言,是探讨行为人在何种心理状态下,受哪些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即犯罪的原因是什么,犯罪的人性基础是什么);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包括从犯罪的预备、实行到完成,甚至犯罪既遂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心理活动机制和转化规律;从心理与行为的关联性出发,根据心理演变的一般规律,具体探讨犯罪行为着手或者既遂前的种种心理和行为征兆(犯罪心理预测);探讨刑罚的心理效应,以便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探讨罪犯心理的转化与矫治,以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等。上述两种理解虽然各有偏重,但却共同揭示了犯罪心理学的本质。犯罪心理学既要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心理的普遍规律,也要研究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当然,在阐释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之前,还应当先弄清楚与之有关的两个概念:即犯罪和犯罪心理。
1.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犯罪?这并不是一个具有确切答案的问题。恩格斯说:“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对犯罪作出了“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一经典论述。除此之外,马克思、恩格斯还对犯罪作了其他深刻的论述。总的来讲,马克思、恩格斯是从三个层次使用犯罪的概念,一是在法律层面上使用犯罪的概念,二是政治犯罪的概念,三是宗教上的犯罪。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斗争的实践对犯罪概念作了精辟的论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对我们深入认识犯罪的概念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在客观事实层面,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理论层面,“犯罪”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除刑法学之外,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都将“犯罪”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范畴。
不同的学科往往因为研究目的和任务的不同而对“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即使是在刑事一体化的语境下,刑事学科中的各具体学科如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对“犯罪”概念的界定也不完全一致。由于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各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因而其他学科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往往离不开对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考察,在一定意义上,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其他学科中犯罪概念的基础。 刑法学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范、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这一概念界定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