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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预付人权读后感汇集(4)

2022-08-13 来源:百合文库
如果将道德作为评判标准,那么势必有一群人被剥夺人权,这群人不能够享有人权,也就不再称其为社会意义上的人。丧失了社会意义上的人格,与动物又有何异?再次,不知赵汀阳在提出这个标准的时候,是否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完全符合了自己所提出的道德标准,因而理所应当地享有人权,并理所应当地排除了一部分人在享有人权的范围之外?如果是,那么具体的评判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赵汀阳在文中却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三、人权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理论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和空想。由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们在物质占有上的不平等,反映到政治和其他领域,同样是不平等的。但是,人类,作为一个群体,其中的差异性也是存在底线的,人作为“类存在物”实质上是所有人都以合乎人的本性的方式而存在。人权存在的目的即是保证所有人至少享有追求平等幸福生活的权利,是尽可能避免这样一种后果的手段: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的无辜的弱势群体被剥夺“像人一样存在”的权利。赵汀阳以一种歧视的眼光去对待不能够充分履行“做人义务”承担“做人责任”的群体,并将这部分人排除在享有人权的主体之外;他认为人人平等地享有人权是违反正义的,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契约,却享受到权利。
然而,人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社会竞争的状态之下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将二者的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如果人和人之间的差距大于了人和狗之间的差距,那么处在劣势位置的人与其他动物也就没有了本质上的区别,人就不能再作为一种“类存在物”而存在。人权的存在,是要防止任何一个人在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的一员的情况下不能被当作一个人来对待的后果的出现。没有了人权,人将不称其为人;人首先要成为一个人,才谈得上要不要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因此,尤其在司法过程中,司法理念应当注重人权理念的基本要求,并践行预付人权理论中价值准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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