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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预付人权读后感汇集(2)

2022-08-13 来源:百合文库

一、“耳目一新”的“预付人权”理论
赵汀阳在《“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中写道:“预付人权理论认为,每个人生来就获得人类预付借贷给他的与任何人相同的权利,人权虽然不劳而获授,但绝非不劳而享,否则损害公正。一个人获得并接受了预付人权就意味着承诺了做人的责任,并且将以完成做人的责任来偿还所借贷的权利。如果拒绝了预付人权所要求的部分或者全部义务,就视同放弃了部分或全部人权。”“预付人权”对于每一个人获得人权的方式的设置,是一种合同模式,每个人一开始享有的人权是“生来就获得”的,但是这个获得并非不需要任何条件,一旦接受了预付人权就相当于接受了预付人权所设定的“规则”,也即承担做人的责任;一旦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意味着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意为人对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放弃,他将不再继续享有相应的人权。人的一生,为了继续享有人权,就要遵守预付人权所设定的规则。
这个说法听起来是极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就好像“不劳动者不得食一样”;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评析,似乎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并且,预付人权也承认,人权的"享有是生而取得的,这与天赋人权的理论看似也并无二致。
二、站在一个道德的“制高点”看待人权的逻辑缺陷
赵汀阳认为,对人权理论,有效的人的概念只能是道德人,如果将人的概念的标准降到生物学标准,这是对人的行为价值的彻底贬值,是在否定人的德行和高尚努力,只有以道德人概念为基础才能形成向高看齐的优平等。依照赵汀阳的表述,只有道德品质良好的人才能够享受人权,人与美德相联系,与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优秀价值联系起来,才能够使人的概念具有分量;如果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败坏,那么他就理所应当不应享有人权,因为这是基于公正原则的考量———道德低下的人如果享有人权,那么无疑会拉低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直到降至生物学意义上,这样的话对于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对于其他道德品质良好乃至高尚的人都是不公正的。这样,赵汀阳就为人权的享有设定了一个条件,这也呼应了他的预付人权理论:人权的享有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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