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文库
首页 > 文库精选

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读后感汇集(39)

2022-08-10 来源:百合文库
(二)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四)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鉴定;
(五)明知委托人已就同一鉴定事项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且鉴定意见尚未出具;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检查,鉴定材料在鉴定过程中可能损坏或者无法完整退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等相关人员;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五)获得合法报酬;
(六)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其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七)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二)依法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以及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五)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六)采用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七)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