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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读后感汇集(30)

2022-08-10 来源:百合文库
(七)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指派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
(八)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一)对司法鉴定活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机构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
(五)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九)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
(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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