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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读后感汇集(28)

2022-08-10 来源:百合文库
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由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研发,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对会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评估、奖励、惩戒。
根据需要,司法鉴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通报。
对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调整,或者备案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以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违法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六)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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