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中药饮片观后感收集(8)
2022-05-27 来源:百合文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部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统筹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岭南中药材保护经费,制定保护经费管理办法,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经费保障。
保护种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加强岭南中药材基础研究,继承创新传统生产技术,发展现代生产技术,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创新岭南中药材育种、种植、采收、产地初加工等技术。
鼓励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中药材保护的技术产业转化。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岭南中药材保护的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岭南中药材保护的信贷投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岭南中药材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部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统筹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岭南中药材保护经费,制定保护经费管理办法,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经费保障。
保护种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加强岭南中药材基础研究,继承创新传统生产技术,发展现代生产技术,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创新岭南中药材育种、种植、采收、产地初加工等技术。
鼓励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中药材保护的技术产业转化。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岭南中药材保护的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岭南中药材保护的信贷投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岭南中药材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