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中药饮片观后感收集
2022-05-27 来源:百合文库
第二十八条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设立后的建设,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省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和本级岭南中药材保护计划实施。建设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按照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的要求进行,在生产基地培育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岭南中药材产地初加工企业。
第二十九条 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岭南中药材生产,不得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生态环境,对岭南中药材产地造成破坏。
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及周边保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岭南中药材生产环境的污染。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周边保护距离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进行检查评审,对不再符合设立条件,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的,经评审确认后,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由其决定不再作为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
检查评审可以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有关专家委员会进行。需要对基地土壤、水源、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第五章种植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种植保护种类中药材,应当优先选用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子种苗。
第三十三条 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