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庭审观后感汇集(9)
2022-05-27 来源:百合文库
另外据黄xx的口供反映,黄xx知道受害人被温xx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电话,温xx接过电话说:“你信不信我现在就废了他,下一个就轮到你了”由此可以证明温xx才是此次犯罪的组织者。且前两次打受害人都是温xx先动手和用电棍电击受害人的(李睿口供证实)。
四、刘xx并无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受害人被温xx抓住后,温xx就先用车用保险锁殴打受害人(温xx的口供已证实)。刘xx等人过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数次殴打受害人,温xx还用电棍电击受害人,而刘xx始终没有动手,还劝其他被告不要击打受害人的头部以免弄出人命,这些事实在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书、起诉意见书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证实。从殴打受害人的情况来看,温xx的主观恶性比刘xx要大的多。因温xx在殴打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尤其是温xx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头部这一行为更是成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刘xx的行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书认定刘xx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刘xx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个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报复崔xx时,提出找人帮忙,由于温xx提出由他出钱,刘xx是听命于温xx而出面找人的。而商量报复的对象是崔xx而不是受害人,在刘xx回到住处后,这个行动已经结束。受害人是温xx、周xx抓住的,从第一现场打人到第二现场打人,刘xx由始至终都没有动手。刘xx与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更无任何冤仇,根本就没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动机。所以受害人的死亡与刘xx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
六、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未分清。
在温xx、周xx打电话说抓到一个人叫刘xx等人过去后,刘xx就看到受害人的头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受害人头部损失为致命伤,潘伟兵是因颅脑损伤死亡的。刘xx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提出检验受害人头部伤口是否与温xx用车用保险锁敲打的伤口吻合,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刘xx的意见。(一审庭审时有相关记录)。成立共同犯罪行为须符合三个要求:一是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具有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如果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犯罪行为但分属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为共同犯罪行为。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行为整体。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的关键。三是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各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整体,因此,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
四、刘xx并无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受害人被温xx抓住后,温xx就先用车用保险锁殴打受害人(温xx的口供已证实)。刘xx等人过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数次殴打受害人,温xx还用电棍电击受害人,而刘xx始终没有动手,还劝其他被告不要击打受害人的头部以免弄出人命,这些事实在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书、起诉意见书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证实。从殴打受害人的情况来看,温xx的主观恶性比刘xx要大的多。因温xx在殴打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尤其是温xx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头部这一行为更是成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刘xx的行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书认定刘xx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刘xx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个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报复崔xx时,提出找人帮忙,由于温xx提出由他出钱,刘xx是听命于温xx而出面找人的。而商量报复的对象是崔xx而不是受害人,在刘xx回到住处后,这个行动已经结束。受害人是温xx、周xx抓住的,从第一现场打人到第二现场打人,刘xx由始至终都没有动手。刘xx与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更无任何冤仇,根本就没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动机。所以受害人的死亡与刘xx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
六、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未分清。
在温xx、周xx打电话说抓到一个人叫刘xx等人过去后,刘xx就看到受害人的头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受害人头部损失为致命伤,潘伟兵是因颅脑损伤死亡的。刘xx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提出检验受害人头部伤口是否与温xx用车用保险锁敲打的伤口吻合,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刘xx的意见。(一审庭审时有相关记录)。成立共同犯罪行为须符合三个要求:一是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具有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如果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犯罪行为但分属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为共同犯罪行为。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行为整体。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的关键。三是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各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整体,因此,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