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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庭审观后感汇集(8)

2022-05-27 来源:百合文库
申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发生的人是温xx和周xx
xxxx年6月30日晚,申诉人的儿子刘xx与温xx、周xx等人在xx市区银都酒吧108房玩时,温xx和黄xx发生矛盾引起打斗。温xx还用车撞伤黄xx一方的人,引起黄xx带人来报复,而刘xx当时不在现场,并未参与他们的斗殴。这些事实黄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事实上,刘xx与受害人潘伟兵一方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利害冲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动机。因此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刘xx为主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提出找人来教训崔xx的不是刘xx。
一审、二审认定是刘xx提议找人来教训崔xx,认定刘xx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温xx和黄xx发生斗殴以后,因崔xx、黄xx到处找温xx报复,刘xx出于义气,打电话给崔xx协商,但崔xx要刘xx交出温xx,刘xx没有答应,崔c就说要由刘xx负责。由于怕被报复,刘xx、温xx、周xx三人离开xx到韶关、深圳等地避难。期间是由三人商量找人来教训崔xx,而不是由刘xx提出的,三人商量的结果是由刘xx出面叫他的堂弟找几个人到xx帮手捉崔xx,由温xx出钱作为报酬。买车和准备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买车的钱也是温xx出的(周xx的口供证实)。这说明在这起案件中是由温xx起主要作用,作案费用全部由其支付。因此一审、二审认定刘xx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与事实不符。

故意伤害庭审观后感汇集90条


三、是温xx、周xx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刘xx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瑞强等人后,刘xx、温xx等人回到xx连续两次到崔xx上班的地方找崔xx都未找到。案发当天晚饭后他们又去找崔xx,没找到,刘xx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当晚20时许,温xx、周xx开车牌为鄂xxxx的广州本田车,在外继续寻找崔xx。在寻找过程中,温xx、周xx发现有人租用摩托车跟踪,便调头开车去追跟踪的人,在进廊田镇的公路边(xx博物馆附件)追到跟踪的人受害人潘伟兵和黄xx,黄xx见状逃跑了,温xx、周xx抓到受害人后打电话叫刘xx等人过去,说抓到一个人。刘xx等人赶到时,温xx、周xx已经抓到受害人并殴打了一顿。这一点有李睿、周xx的口供可以证实。刘xx并不认识受害人是谁,只听温xx说这个人跟踪他,是崔xx的马仔。由此就可以印证温xx、周xx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划、组织和实施者,因为本案是去教训崔xx的,但温xx、周xx是在刘xx等不知情的情况下抓住受害人,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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