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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观后感锦集(9)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而,xxx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 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
xxx3年 9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被告人):张某,女,汉族,xxx年7月1日出生,现住在xx省某县某乡某村,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被答辩人(原告人):蔡某,男,汉族,xxx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在xx省某县某乡黄庄,系死者蔡某某的父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鲁某,女,汉族,xxx年9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亲。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观后感锦集56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xxx1年2月18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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