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刘裕传记 下部(6)
为防止权臣拥兵,他特别下诏命不得再别置军府,宰相领扬州刺史的话可置一千兵。而凡大臣外任要职要需军队防卫,或要出兵讨伐,一律配以朝廷军队,事情完结后军队都需交回朝廷。为防外戚乱政,刘裕临终前诏令:幼主即位,委政于宰相,不需太后临朝。[8]
在法制上,刘裕对东晋以来苛刻的刑法也进行了改革,永初三年(422年)正月,下诏“刑罚无轻重,悉皆原降”。
刘裕在经济政策方面轻徭薄赋, 减轻了百姓负担,有利于生息繁衍,人口增长。刘裕十分关心百姓生活,曾多次下令减免税役,免去部分苛捐杂税,“蠲租布二年”。在平定刘毅时,他也曾下令减免税役。对于那些原来因战争需要被征发的奴隶也一律放还。这些举措都减轻了百姓的负担。
同时,刘裕整顿赋役制度,刘裕下令严禁地方官吏滥征租税、徭役,规定租税、徭役,都以现存户口为准。凡是州、郡、县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占据屯田、园地的,一律废除。凡宫府需要的物资,“与民和市”,照价给钱,不得征调。还减轻杂税、徭役等。
刘裕十分注重发展农业生产。 刘裕即位后,下令凡宫府需要的物资都要到市场采购,照价给钱,不得向人民征调。又下令官员不可征去人民车牛,亦不能以官威逼迫人民献出车牛,另亦将繁多的交易税项作出减省,便利市场商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