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志·狮牙之卷》(16)(2)
双月令
其一明月令
无论何时,任一十城市民携合法货物进入诸城,皆可平安持有、秋毫无损。
任何接纳强盗及其赃物之城将被所有商人及城市排斥。
其二暗月令
若有诸侯无故诛杀、夺取十城城民及货物,则十城即日断绝其贸易往来,直至其使节与各城协商,“城主会议”公议后方可复交。
郁非令
各城若有商务、军务纠纷,不得诉诸诸侯,可协商决断,如各方不退,可留待“城主会议”裁决。
城内行会偶有争执械斗,可诉诸本城城主裁断,他城不得干涉,若果有不服,可上诉于“城主会议”。
亘白令
各城通商货物,其税率皆由“城主会议”拟定,各城不得擅自变更。
各城驿站、驿馆、路、桥皆各城自建,其路税、桥税,亦须十城协商而定,报于“商政使”及“十城商政使”。
其税款皆归各城自有。
印池令
十城货物,互通有无,其价由商贾自定。
十城市民借贷救急,放债生息,其利至高不得过三分,于外放贷者不受此限。
填盍令
各城市集、勾栏、瓦子内商贾云集,不得在市集内随意捉捕奴仆、凶犯,市集内若有小争斗,则以安抚、调解为主,各城不得妄自出动捕快、警吏,搅散市集,更不可趁乱劫掠商人财物,各府私兵、佣军等辈亦是如此。
十城外奴仆、商贾等若入十城已满一年,或在十城内购入房产、店铺,则其财物、住宅、生命等皆受本城保护(强盗、赃物除外),外人不得随意缉拿捕捉。
岁正令
城主皆由各城行会行东、商会会长,据其财力推举。城主须任命“城守”、裁断纠纷。“城守”须任命捕快、税吏、警吏、师爷等,各司其职,他城不得干涉。
“城守”亦须将各城应缴税款按期付与平侯。
密罗令
各城自拥私兵、佣军、民兵、卫队等甲士器械,其耗用皆由各行会、商会、各城税款承付,若遇战事,十城守望相助,共同进退。
其一明月令
无论何时,任一十城市民携合法货物进入诸城,皆可平安持有、秋毫无损。
任何接纳强盗及其赃物之城将被所有商人及城市排斥。
其二暗月令
若有诸侯无故诛杀、夺取十城城民及货物,则十城即日断绝其贸易往来,直至其使节与各城协商,“城主会议”公议后方可复交。
郁非令
各城若有商务、军务纠纷,不得诉诸诸侯,可协商决断,如各方不退,可留待“城主会议”裁决。
城内行会偶有争执械斗,可诉诸本城城主裁断,他城不得干涉,若果有不服,可上诉于“城主会议”。
亘白令
各城通商货物,其税率皆由“城主会议”拟定,各城不得擅自变更。
各城驿站、驿馆、路、桥皆各城自建,其路税、桥税,亦须十城协商而定,报于“商政使”及“十城商政使”。
其税款皆归各城自有。
印池令
十城货物,互通有无,其价由商贾自定。
十城市民借贷救急,放债生息,其利至高不得过三分,于外放贷者不受此限。
填盍令
各城市集、勾栏、瓦子内商贾云集,不得在市集内随意捉捕奴仆、凶犯,市集内若有小争斗,则以安抚、调解为主,各城不得妄自出动捕快、警吏,搅散市集,更不可趁乱劫掠商人财物,各府私兵、佣军等辈亦是如此。
十城外奴仆、商贾等若入十城已满一年,或在十城内购入房产、店铺,则其财物、住宅、生命等皆受本城保护(强盗、赃物除外),外人不得随意缉拿捕捉。
岁正令
城主皆由各城行会行东、商会会长,据其财力推举。城主须任命“城守”、裁断纠纷。“城守”须任命捕快、税吏、警吏、师爷等,各司其职,他城不得干涉。
“城守”亦须将各城应缴税款按期付与平侯。
密罗令
各城自拥私兵、佣军、民兵、卫队等甲士器械,其耗用皆由各行会、商会、各城税款承付,若遇战事,十城守望相助,共同进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