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患 two(2)
与此同时,王知县正在审理邻村的一起“反杀案”。
事情的经过平策大致知晓:
南河村,海一家人因带头举报时任村管(大陈村级官员)的许振洪贪污,许振洪的儿子许振军摸黑带着数人,手持棍棒和砍刀,两次闯宅闹事,与海与山父子打斗,混乱中被砍中要害,失血过多死亡。最终,海与山因故意杀人罪分别将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许振军进入前,父子提前做好了准备,属于故意杀人,无法构成正当防卫,依法立判……”王知县准备宣判审判结果,但被一旁的平策打断了。
“等一下,原审认定被告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案子需要再仔细查查。”平策说道。
王远清挥了挥手,旁边的衙役当即心领神会:“平策大人,其实这起案件已经是属于终审了,您第一次来可能不太熟悉,就我来跟您说一下吧,经查,证人张好方、张洪州、张进清均证明案发后海向他们说自家与别人发生了打架,其中张进清还证明海脸上、肚子上都是血,手上拿着刀。”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死者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等处有多处创口,根据创口形态,推断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捕快在山卧室床底下提取到了一把镰刀并在镰刀上检出了被害人的血迹……”
“证人……平策抱歉了,根据法律,我们不能,说出他的名字的,其证言证明其被海砍了一刀,说明海案发时持有刀具;被告人山和海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分别持镰刀和西瓜刀朝被害人身上乱砍的事实,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山、海共同持刀致死被害人许振军的事实。虽然海使用的作案刀具未能提取到案,但海供称作案所用的刀具特征与被害人损伤特征能够吻合,故作案工具未能提取到案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您也许还提出找到了海案发时所使用的刀具并要求与刀鞘、刀把进行比对,但该刀是否系海案发时所使用无法确定,亦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
平策阴沉着脸,并不是因为他被反驳的哑口无言,而是因为这一番看似专业的回答令外边旁听的百姓如同他在上太学时的辩论会的观众似信服。
但法院不是辩论会——许振军已经死了,自然是有可能有海和山杀死的,可是分岐在,他们故意的还是被迫防卫,并不在于究竟是不是他们杀的。
因此平策自然是将这段话的漏洞指了出来了。
后说道:
“况且被告人闯入者闯入时,甚至派她的小女翻墙出去报了警,故意杀人,然后报警自首吗?因此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