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帮助创作者,维护生存环境(3)
目录十
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1.在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前面加“原作者”。
2.分期支付或发行结算的合同报酬应当由支付者提供报酬明细,接受相关作者委托 的律师或会计师审计监督,并承担隐瞒收益,欺诈,贪污,等相关法律责任。
原因:假设我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我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部分因多种商业渠道产生的收益,链条复杂,账目混乱,违法行为泛滥,因此需要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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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
第十六条
建议增加:自然人包括受委托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合同约定的应当受合同法、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