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帮助创作者,维护生存环境(2)
目录八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建议增加:1.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2.著作权人和原作者著作权人许可应该增加正常创作使用期限,并规定专有改编、专有翻译、专有注释、专有整理,专有影视等衍生创作的完成期限,过期将自动收回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所有。
3.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该不能独立授予超出自然生理年龄的版权期限。根据继承法,著作权人为自然人,其合法继承人,应当享有部分权利。
4.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作者应该争取这个权利。
现在写作合同,为了压榨创作者,一般采用强制作者从创作开始,到死后50年的全部版权收益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