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写作素材(34)——证券法篇(16)
2.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3.收购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要约价格
(1)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3)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5.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