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指南-刑法的空间效力
⒉属人管辖分“官”(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民”(一般公民);境外犯罪,民犯3年(以下)可不究,官员、军人不免责。
⒊保护管辖三条件:我国利益、3 年以上、双重犯(罪)。
⒋普遍管辖国际犯,适用我国刑法管。
⒌我国有管辖权的案件,虽经外国审判,我国仍可管。
——《刑法空间效力的记忆要点》
刑法
空间效力
01
国内犯
属地原则:
【对象】
所有的国内犯。
【领域】
:包括领土、领水与领空,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旗国主义)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就属于我国领域内;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我国也有管辖权。但是不包括国际列车和国际长途汽车。
【行为地与结果地】
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遍在说)
(1)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只要其中一项行为在国内,其他相关行为即使在国外,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2)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
(3)犯罪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另外: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则要根据当地国的刑法规定,无罪我国不需追究,有罪需追究。
02
对国外犯
属人原则:
针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保护原则:
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⒉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最低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和行为地都认为是犯罪的)。
普遍管辖原则:
⒈针对的对象是国际犯罪;或起诉或引渡
⒉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1)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劫持航空器、跨国贩毒拐人口、海盗、恐怖活动、种族灭绝等);(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注意】具体适用法律时,适用我国刑法,而非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03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⒈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⒉外国裁判是基于外国的司法权而做出,与本国主权不相容,在法律上只能将外国裁判当作一种事实状态,而不能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坚持主权独立的原则,兼顾刑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