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物业红黑榜的读后感选录(4)
2022-08-18 来源:百合文库
第七条
确定列入诚信红黑榜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拟列入诚信红黑榜的名单在局门户网站中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意见。收到异议申请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取消列入诚信红黑榜名单;无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的,确定列入诚信红黑榜公示名单;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暂缓公布,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将诚信红黑榜名单报市信用办,列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和惩戒内容,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局门户网站的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的公布时间,且公布红黑榜的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公布一次诚信红黑榜。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由经办科室将拟公布的红黑榜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市信用办。
第十一条
除全市统一发布平台和局门户网站辅助平台外,不得在其他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介公布诚信红黑榜信息。
第十二条
诚信红黑榜信息的使用和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列入诚信黑榜的欠费者,已缴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缴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销榜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报市信用办销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错报、迟报、漏报诚信红黑榜信息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确定列入诚信红黑榜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拟列入诚信红黑榜的名单在局门户网站中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意见。收到异议申请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取消列入诚信红黑榜名单;无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的,确定列入诚信红黑榜公示名单;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暂缓公布,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将诚信红黑榜名单报市信用办,列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和惩戒内容,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局门户网站的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的公布时间,且公布红黑榜的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公布一次诚信红黑榜。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由经办科室将拟公布的红黑榜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市信用办。
第十一条
除全市统一发布平台和局门户网站辅助平台外,不得在其他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介公布诚信红黑榜信息。
第十二条
诚信红黑榜信息的使用和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列入诚信黑榜的欠费者,已缴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缴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销榜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报市信用办销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错报、迟报、漏报诚信红黑榜信息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