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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读后感总汇(12)

2022-08-17 来源:百合文库
( 二) 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理论与方法
此处为狭义的仲裁协议准据法,指确定仲裁协议自身效力、解释等问题时应适用的法律,有别于支配协议形式要件、当事人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法律。就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多数学者比较认同的方法有以下四种:1. 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当事人各方有权确定支配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并在仲裁协议中加以约定。 但这种约定也必须遵守有关国内或国际强行法的规定,比如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基本的法律底线,这便是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2. 适用裁决作出地国法。在当事人对法律选择没有明示意思表示时,依照协议的内容和文字,法院或仲裁庭也可以判断当事人对协议准据法默示的意思表示,但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或情况,而且该认定可由当事人反证推翻。然而,在众多的因素中,仲裁地是仲裁程序进行地和仲裁裁决作出地,仲裁地法院也享有撤销仲裁裁决的.
权力,仲裁地自然就是仲裁程序进行最为重要的连接因素之一,因此,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未作明示选择时,以仲裁地法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和做法。3. 适用法院地冲突规则援引的准据法。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也未指明仲裁地或仲裁地难以认定的情况下,便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这种方式比较少用。4. 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依照超越于各国国内法体系的跨国法律观念,比如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商事惯例等来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形从本世纪60 年代以来已有出现。这种适用既避开了仲裁地法,也避开了依据冲突规则援引的准据法。如今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各种理论已应运而生,但仲裁庭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需要依据实际操作。一般而言,法院在确定仲裁协议实质要件准据法时,通常会考虑适用法院地冲突规则,而仲裁庭不存在法院地法,因此仲裁庭不会受冲突规则的约束。
四、我国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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