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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读后感摘录(14)

2022-08-15 来源:百合文库
官的价值判断会导致法制的崩塌,无法实现。他们认为法官判案过程中要以法秩序为主,对一些私法的案件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价值裁量权力。同时对于公法或国家法则需要严格遵照法律秩序。
作者提到了法律的约束作用,通过帕夫洛夫斯基的三种法律拘束种类的阐述:技术性的、教义性的、法的拘束。说明了法在进行改革的时候,需要重视国家法律的拘束作用。因为任何法律需要宪法的指导,其修改需要立法法的约束。同时,作者也就此提出了法律的拘束作用也体现在法律对法官上,即法官裁判过程中遵守法律是平等处理原则的体现,也是依据现行的认识程度来确定。
第七节 关于体系的问题
只研究个别问题,而没有能力发现较广脉络关联的"学问,并不能继续发展出新的原则;在从事法比较时,似不同方式表达出来的实证制度、规定彼此功能上的近似性,它也不能认识。因此,体系性、「作是一种永续的任务;只是大家必须留意,没有一种体系可以演绎式地支配全部间题;体系必须维持其开放性。
强调体系化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其有助于发展出新的法律原则。并且体系需要保持开放,他只是暂时的概括总结。
第八节 法哲学上关于正义的讨论
什么是正义的裁判,本节主要探讨正义在法哲学中的定义,其中作者认为,我们需要追求个案正义。通过对恩吉施和佩雷尔曼对形式上的正义包不包括理性的判断这一论题,作者得出价值相对主义为相对比较能够令人接受的学说,不能主张绝对的正确,却可以主张其他陈述更正确。各种关于正义的标准都要彼此为衡量。
第二章 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本章首先从法律规范开始,奠基了作者论述法规范的起始基础,作者把法律归为人类特有的社会产物,而不属于自然界。而从不同的维度考量法规范都会找到法律不同的特性。作者的观点倾向于在规范维度的法律,即法规范要具有约束力和准则性。即便不能得到实施也不能否认法规范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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