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读后感摘录(12)
2022-08-15 来源:百合文库
第四节 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
埃塞尔认为法律原则的产生源于长期潜意识中发展的过程里逐渐形成,直到终于恍然大悟,终于发现迄今尚未成型的思想,直到获致一种不再算事实证规定的解释或构想,并且具有说服力的表达形式。他的见解可以理解为,每一次法律适用都是司法解释,法律解释中的各种方式本质上都无差异,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法的续造。法律是通过适用而在每个个案中总结形成的的规范,每个个案中的差异又依靠之前的个案形成的规范与本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原则做出的解释的结合。埃塞尔称之为“在作用中的法”。
菲肯切尔追求一种可合理审查的,按部就班的做法来获得其裁判所需的个案规范。
第五节 类观点学与论证程序
对法律问题从各种不同的方向,将全部由法律本身。或是由法律以外的领域所获得。对于问题的正当解决有所助益的观点都列人考量.希望借此使有关当事人能获致合意,这种“遍及周遭的讨论”方式.或许就是我们想寻找的程序。
菲韦格对观点的范围的认识,观点必须围绕着案件小范围内存在,可以作为论据并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具有实质内容的法律原则。任何在法律讨论中层扮演过一觉得思想或看法都被视为一种观点。这种对观点的范围的定义十分广泛,能够跟案件搭上边的思想都可以视为观点进行讨论。
作者认为将法律和道德正义完全分开是不能维持的,因为法律终究还是与正义相关联。因此需要一个相同的准则将法秩序正当化。但这种准则十分难以构建,因为正义与道德无法根据个人的意愿达成统一。
第六节 法律拘束与涵摄模型
明确前几节提出作者的意见都认为仅仅借助逻辑涵摄无法裁判所有案件,他们发现在裁判的过程中需要正当化,需要法官带有价值判断得去裁判。而涵摄只能是程序的最后步骤,大部分法官直到程序重点才自己塑造出一个法规范,然后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此之下。
科赫和昌斯曼认为涵摄模式仍应该成为裁判的主导方式,因为抛弃涵摄模式而完全依靠法
埃塞尔认为法律原则的产生源于长期潜意识中发展的过程里逐渐形成,直到终于恍然大悟,终于发现迄今尚未成型的思想,直到获致一种不再算事实证规定的解释或构想,并且具有说服力的表达形式。他的见解可以理解为,每一次法律适用都是司法解释,法律解释中的各种方式本质上都无差异,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法的续造。法律是通过适用而在每个个案中总结形成的的规范,每个个案中的差异又依靠之前的个案形成的规范与本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原则做出的解释的结合。埃塞尔称之为“在作用中的法”。
菲肯切尔追求一种可合理审查的,按部就班的做法来获得其裁判所需的个案规范。
第五节 类观点学与论证程序
对法律问题从各种不同的方向,将全部由法律本身。或是由法律以外的领域所获得。对于问题的正当解决有所助益的观点都列人考量.希望借此使有关当事人能获致合意,这种“遍及周遭的讨论”方式.或许就是我们想寻找的程序。
菲韦格对观点的范围的认识,观点必须围绕着案件小范围内存在,可以作为论据并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具有实质内容的法律原则。任何在法律讨论中层扮演过一觉得思想或看法都被视为一种观点。这种对观点的范围的定义十分广泛,能够跟案件搭上边的思想都可以视为观点进行讨论。
作者认为将法律和道德正义完全分开是不能维持的,因为法律终究还是与正义相关联。因此需要一个相同的准则将法秩序正当化。但这种准则十分难以构建,因为正义与道德无法根据个人的意愿达成统一。
第六节 法律拘束与涵摄模型
明确前几节提出作者的意见都认为仅仅借助逻辑涵摄无法裁判所有案件,他们发现在裁判的过程中需要正当化,需要法官带有价值判断得去裁判。而涵摄只能是程序的最后步骤,大部分法官直到程序重点才自己塑造出一个法规范,然后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此之下。
科赫和昌斯曼认为涵摄模式仍应该成为裁判的主导方式,因为抛弃涵摄模式而完全依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