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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预付人权读后感汇集(10)

2022-08-13 来源:百合文库
3.限制程度: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项原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其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在明示的人权限制标准中,而是由各个国际人权文件在条文中单独做出规定,而且不同文件采取的禁止滥用限制权的立法技术不同。例如,具有代表性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5条第1款以划定限制最低限度的方式禁止权利滥用。而有些文件则规定某些权利不得限制或克减,以禁止权利滥用。
4.限制实施:成比例原则
成比例原则又称“相称原则”,在国际人权文件中通常被表述为“民主社会所必需”,欧洲人权法院、人权事务委员会对这一原则的解释稍有差异,但是这并不表示国际社会对必要性原则的理解存在分歧,而是因为成比例原则实际包含多重涵义。
第一重涵义即所谓的“必要性”,必要性本身带有主观,不同国家往往根据其国情对必要性具有不同的理解。Amor先生2008年10月2-3日在日内瓦举办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和第20条之间的联系问题专家研讨会”上,针对第9条第3款提出:“不应普遍地实施限制,而是应当有分寸的、作为例外情况和出于必要的,‘必要’一词的含义受到事情来龙去脉的影响,因国而异,因文化而异?实质上,“必要性”代表一种迫切的社会需要。除此之外,公约给予公约国对于该问题的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不仅为国内立法者所享有,而且还适用于被授权解释或者适用现行法律的司法机关或其他实体。但是自由裁量权也并非是无限的,比如对于同一权利行使的限制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不能经常变化。
第二重涵义即合目的性,意思是指针对人权行使所实施的限制应当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称或成正比。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限制必须与其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成比例。由此我们引出这样的概念,实施限制所保护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必须比受到限制的“个人权利”具有更高的价值,或者至少是相当,只有这样对人权行使实施限制才是有价值的,才是必要的。但实际上,这种说法又陷入了一种功利主义的宽臼,如何衡量不同价值的高低,或者说各种价值之间是否存在高低之分都是实践中限制标准实施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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