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利明合同法研究读后感锦集(2)
2022-08-12 来源:百合文库
“恶意串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特有术语,立法规定发端于《民法通则》。恶意串通之规定溯源于前苏联民法,又与虚伪表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立法意旨上考察,恶意串通之规定试图实现对目的违法行为的规制和给予意思表示瑕疵行为否定评价的双重目的,但这一看似设计巧妙的条款反而因涉及过多而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在逻辑结构上也呈现一定的不合理性,这就导致该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存在问题。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中,保留还是取消恶意串通之规定必须详加斟酌。
一、国外关于恶意串通研究现状
一般认为,恶意串通合同是我国法律所独创的制度。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没有对应我国恶意串通合同制度的相关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亦没有恶意串通合同的相关描述,仅有比较相近的通谋的虚伪表示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概念,但也与我国恶意串通合同制度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美国,通谋的虚伪表示有其明确的定义,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比如,债务人欲免除财产抵押,与相对人通谋,制造出卖其财产情形的假象。关于通谋的虚伪表示效力以及跟中国恶意串通的区别,美国法学家唐拉贝克(2008)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得见,通谋的虚伪表示存在双方故意的通谋,这与恶意串通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并不完全一样。第一,通谋虚伪表示与当事人真实意图不符,存在双方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恶意串通的行为有双方串通行为即可,并不一定存在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第二,通谋的虚伪表示的无效是基于意思主义的考虑,即其无效是因当事人缺乏真实效果意思;恶意串通合同的无效,是指该合同损害了他人利益,合同的目的具有违法性。
可以看出,尽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与恶意串通合同的当事人都有通谋的故意并且都有非法的目的,但是二者仍然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尽管目的非法,但其有合法的外衣,从形式上看它是合法的合同;而恶意串通合同则不一定有合法的形式,有时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它也是非法的。其次,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的真意不符,属于意思表示故意的不一致;而恶意串通合同则必然存在着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可能当事人意思和表示均一致地要加害他人。再次,恶意串通合同一般要求当事人有加害他人的故意,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目的的非法形式不限于加害他人,还有可能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