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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行政法读后感精选(28)

2022-08-12 来源:百合文库
其中,图表三左下方区域表示浅层次的全球治理。例如经社理事会主持的立法者会议主要由政府官员行使决策权,且其制定的大部分为非正式性的立法。相比之下,右上方区域的权力主要由政府间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行使。其决策主要通过制定硬法的方式来限制国内政府行为。由于国际组织的决策权源于成员国的权力让渡,而权力的较大让渡,将引发治理进程中超国家官员的可问责性问题,因此更需要行政法(透明度、参与权、复审机制等)来保障其合法性。事实上,作为良性循环,也只有国际组织越具备合法性,才越可能被赋予更多权力。因此,右上区间越来越频繁的活动,可视为环球行政法兴起的特别驱动力。总之,上述全球治理进程的图谱反映了不同层级的行政机构中,存在着不同层级的治理方式与治理强度。相较而言,作为较深层次的全球治理区域,国际组织的决策进程更需要环球行政法的规制以保障其合法性。
三、结论
环球行政法具有不同于国际行政法、国内行政法与宪政主义的特征。它并非国内行政法的简单复制和推进,而是反映了国际和国内法规的交错,通过有别于宪法化体制的演进方式,来规制全球治理中的合法性问题。它既是理想主义国际法思潮的尝试,用超国家的视野开拓行政疆域,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治理过程中,国际与国内社会的交互影响。通过环球行政法的实践考察可知,一方面,从环球行政法自身仍然是不成熟的体系,其产生和发展受到国家间竞争、事项性质等诸多制约;另一方面,环球行政法的制约因素或适用效果,归根结底,取决于国际社会的本质特征,即“无中心权威”的国际体系:环球行政法的初衷虽然是为提高全球治理的合法性,主权国家同时作为规则的创设者和实施者,注定了国际社会难有对自身进行行政规制的充足土壤。因此,在深层次的全球治理中,环球行政法在政治敏感性相对较低的经贸、科技领域最易发挥作用。
相反,在政治性领域,依旧大多停留在通过无拘束力的软性立法来规制相关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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