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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行政法读后感精选(26)

2022-08-12 来源:百合文库
那么,环球行政法的此种“标新立异”,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吁求或者实践需要?
二、环球行政法的理论探究
环球行政法以全球视野、“超国家”的眼光来开拓行政法的疆域。在世纪之交的西方国际法思潮,即国际改良主义或称理想主义中可以寻觅到环球行政法的思想踪迹。相较于功利主义以国家“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理想主义更重视“团体协作”、“共同利益”或“集体一致”等概念和学说,如世界政府、超国家主义和功能主义等。同时,环球行政法的概念可追溯至Philip C. Jessup 于1956 年提出的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跨国法指“包括规制跨越国家边境的行为和事项在内的所有法律,亦即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跨国法的视角模糊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承认了国内与国际法律事项具有互动性,突破了国内的管辖限制。与此类似,我国国际法学者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论”打破了传统二元论“闭关自守”的倾向,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体系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
国家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密切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国家的对内职能及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相关。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然而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当今,全球化进程的深化、全球问题以及国际社会新兴力量的崛起,呼吁减少“交易成本”、共担责任、增强稳定性等因素的治理方式。
此时,不仅单纯的“国际”或“国内”标签已不适应体制的现实需求,非国家作为者也自动参与到规制体系中。这种转向使跨国法的概念注入了新的含义,也进一步填补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缝隙”。同样,如前所述,环球行政法交织了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对“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内规制机构组成的跨国网络、政府间和私人混合型机构乃至私人机构等各类全球规制机构”加以行政规制,增进全球范围内决策者的问责,成为推动“全球治理”的新视角。然而,各类全球规制机构的兴起虽然可以加快环球行政法的发展步伐,该体制的进一步深化还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谁拥有决策权;二是国际立法进程的形式和拘束力方式。如表3 所示,纵轴指代决策权,纵轴底端代表政府间立法,各国主要通过论坛形式进行磋商;纵轴顶端指国际组织自发地制定政策。横轴代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在正式的条约或硬法到非正式的软法间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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