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行政法读后感精选(24)
2022-08-12 来源:百合文库
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研究
一、环球行政法的产生背景
环球行政法被视为“包括促进或影响全球行政机构可问责性的机制、原则、惯例,特别是确保这些机构达到透明度、参与性、理性决策和合法性方面的适当标准,对其形成的规则和决定进行有效审查”。上述界定中的“全球行政机构”,不仅有正式的国际组织,而且连同其他环球行政主体诸如跨国网络、私人标准设立机构、混合的公私实体,私人行为者(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司、行业协会、国内政府官员)重构了环球行政的新图谱,构成传统的国际和国内体制之外的“环球行政空间” 。
具体而言,环球行政包括了下述公共性、私人性以及公私杂交性等五种类别。环球行政法的勃兴,正是源于对上述环球行政空间的规制需求。基于此,环球行政法包含规范制定者、被规制者、规制过程、规制内容和规制形式等以下几个要素上述对环球行政法的界定,也反映了环球行政法不同于“国际”行政法、国内行政法和宪法化体制的几个特征。首先,以“环球”行政法而非“国际”行政法作为头衔,来反映环球行政法是国际与国内法规的“交错”:从调整范围而言,环球行政法不仅研究全球规制机构间的横向关系,更强调全球规制机构对国家、个人和其它组织实施行政行为这种纵向关系中的可问责性问题。从规制形式来看,环球行政法不仅以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等《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所列举的公认的国际法渊源,而且也包括其它形式的规范性基础。例如,总体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要求国家的反复实践,而透明、参与、复审等行政制度都是基于国际组织的实践或机构法;
同样,非国家行为者(non-state actors)参与的相关行政实践也不属于国家实践的范畴,难以形成传统意义上的.习惯国际法。
其次,环球行政法与国内行政法亦有差别,环球行政法并非国内行政法在国际范围内的简单推进或复制。因为环球行政法与国内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简单的复制国内行政法模式。况且,各国国内行政法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不同法系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别尤为突出。最后,环球行政法与宪法化体制也有所不同。虽然二者在价值理念上有所重合,但事实上,二者关系更类似于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前者是渐进的方式,在国家、国际、世界性的多重维度,并且体制、利益和价值过于分化的多元环境中,环球行政法试图保持一个开放的姿态。例如,通过“相互挑战模式”来建立问责性机制。即虽然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完全控制规范性结果,但是,不同层级的机构间可以通过平等地反对或挑战其它实体的方式来施加影响。而后者则更为雄心勃勃,期待整体性的变革,并试图建构等级性的秩序格局。
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研究
一、环球行政法的产生背景
环球行政法被视为“包括促进或影响全球行政机构可问责性的机制、原则、惯例,特别是确保这些机构达到透明度、参与性、理性决策和合法性方面的适当标准,对其形成的规则和决定进行有效审查”。上述界定中的“全球行政机构”,不仅有正式的国际组织,而且连同其他环球行政主体诸如跨国网络、私人标准设立机构、混合的公私实体,私人行为者(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司、行业协会、国内政府官员)重构了环球行政的新图谱,构成传统的国际和国内体制之外的“环球行政空间” 。
具体而言,环球行政包括了下述公共性、私人性以及公私杂交性等五种类别。环球行政法的勃兴,正是源于对上述环球行政空间的规制需求。基于此,环球行政法包含规范制定者、被规制者、规制过程、规制内容和规制形式等以下几个要素上述对环球行政法的界定,也反映了环球行政法不同于“国际”行政法、国内行政法和宪法化体制的几个特征。首先,以“环球”行政法而非“国际”行政法作为头衔,来反映环球行政法是国际与国内法规的“交错”:从调整范围而言,环球行政法不仅研究全球规制机构间的横向关系,更强调全球规制机构对国家、个人和其它组织实施行政行为这种纵向关系中的可问责性问题。从规制形式来看,环球行政法不仅以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等《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所列举的公认的国际法渊源,而且也包括其它形式的规范性基础。例如,总体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要求国家的反复实践,而透明、参与、复审等行政制度都是基于国际组织的实践或机构法;
同样,非国家行为者(non-state actors)参与的相关行政实践也不属于国家实践的范畴,难以形成传统意义上的.习惯国际法。
其次,环球行政法与国内行政法亦有差别,环球行政法并非国内行政法在国际范围内的简单推进或复制。因为环球行政法与国内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简单的复制国内行政法模式。况且,各国国内行政法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不同法系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别尤为突出。最后,环球行政法与宪法化体制也有所不同。虽然二者在价值理念上有所重合,但事实上,二者关系更类似于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前者是渐进的方式,在国家、国际、世界性的多重维度,并且体制、利益和价值过于分化的多元环境中,环球行政法试图保持一个开放的姿态。例如,通过“相互挑战模式”来建立问责性机制。即虽然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完全控制规范性结果,但是,不同层级的机构间可以通过平等地反对或挑战其它实体的方式来施加影响。而后者则更为雄心勃勃,期待整体性的变革,并试图建构等级性的秩序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