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与政治读后感汇集(6)
2022-08-11 来源:百合文库
国家在正义的前提下维护或取得应有的利益是值得赞赏和推崇的。而国际法的作用和价值便是在这样的路径中得以体现。
(一)国际条约之于国际法国际条约
作为国际法最主要最重要的渊源,甚至几乎可以说国际法就是在众多国际条约上的抽象概括。在最狭义的理解中,甚至可以把国际法看作是”国际条约法”。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法”。现代国际法中的条约或协定应当基于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关系而达成,所以国际条约或协定近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抛开违背现代国际法精神的不平等条约)。如果把每一个国际法上的主体近似地看作民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中众多的条约就更像是一份份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在这种角度下,条约的自主性自发性尤为凸显。而这种自发性自主性必然导致极大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违背法律稳定而权威的要求。
(二)国际法的自主性和自发性
自发性和自主性一方面是国际法的局限,但从另一方面,这未尝不是国际法的闪光点。条约的达成未经一国认可不产生效力,这就为小国弱国建立了一道天然的屏障,防止一些霸权主义的国家利用国际法法律的外衣,将本国意志强加于他国。有部分学者争论,这是否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延伸?其实,在西方法学发展进程中,的确是以民法为基础而构建法律体系,作为西方“万法之母”的民法中的许多原则理论,不止在国际法中有所体现,在其他诸如经济法、商法中被借鉴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这种基于“意思自治”衍生而出的国际法的自主自发性,很好地诠释了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平等,国际法中的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三、国际法的争议
立足于现实主义之上,过去的国际法更像一种路径,以“合法”形式在窃取他国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本国的目的,这种工具主义的思想促使相当一部分学者并不认同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价值。他们并不认同国际法上的正义之说,批判主义者甚至更极端地指责,国际法不过是假借法律的“正义”之名,行谋取本国私利之实的躯壳罢了。很显然这种思维深受西方零和博弈理论的影响。而从理想主义角度出发,正义是应当存在于每一部法律之中的,国际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当然也不例外。在现代社会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便是因为人们坚信它能切实地维护公平正义而非其他目的。同理,理想主义者坚信国际法能够发挥其作为法律的效用,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实现对正义的保障和维护。国际法的正义虽然争议颇多,但还是可以达成基本的普世价值,比如不欺凌弱小,强国不应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弱国等。
(一)国际条约之于国际法国际条约
作为国际法最主要最重要的渊源,甚至几乎可以说国际法就是在众多国际条约上的抽象概括。在最狭义的理解中,甚至可以把国际法看作是”国际条约法”。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法”。现代国际法中的条约或协定应当基于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关系而达成,所以国际条约或协定近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抛开违背现代国际法精神的不平等条约)。如果把每一个国际法上的主体近似地看作民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中众多的条约就更像是一份份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在这种角度下,条约的自主性自发性尤为凸显。而这种自发性自主性必然导致极大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违背法律稳定而权威的要求。
(二)国际法的自主性和自发性
自发性和自主性一方面是国际法的局限,但从另一方面,这未尝不是国际法的闪光点。条约的达成未经一国认可不产生效力,这就为小国弱国建立了一道天然的屏障,防止一些霸权主义的国家利用国际法法律的外衣,将本国意志强加于他国。有部分学者争论,这是否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延伸?其实,在西方法学发展进程中,的确是以民法为基础而构建法律体系,作为西方“万法之母”的民法中的许多原则理论,不止在国际法中有所体现,在其他诸如经济法、商法中被借鉴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这种基于“意思自治”衍生而出的国际法的自主自发性,很好地诠释了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平等,国际法中的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三、国际法的争议
立足于现实主义之上,过去的国际法更像一种路径,以“合法”形式在窃取他国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本国的目的,这种工具主义的思想促使相当一部分学者并不认同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价值。他们并不认同国际法上的正义之说,批判主义者甚至更极端地指责,国际法不过是假借法律的“正义”之名,行谋取本国私利之实的躯壳罢了。很显然这种思维深受西方零和博弈理论的影响。而从理想主义角度出发,正义是应当存在于每一部法律之中的,国际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当然也不例外。在现代社会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便是因为人们坚信它能切实地维护公平正义而非其他目的。同理,理想主义者坚信国际法能够发挥其作为法律的效用,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实现对正义的保障和维护。国际法的正义虽然争议颇多,但还是可以达成基本的普世价值,比如不欺凌弱小,强国不应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弱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