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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与政治读后感汇集(4)

2022-08-11 来源:百合文库
由此看出“国家利益”既有界限也有演进,并非一成不变。各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可能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相同的部分。美国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曾有这样的观点“每个国家在维护和平这一点上都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因此任何企图破坏和平的国家都是非理性和不道德的”。据此他主张在“和平”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但“和平”这种共同利益显然太过空泛,或者说这种利益粘性不强,这可能也是导致其“国联计划”破产的原因之一。总而言之,国家利益应当是具有一定利益粘性,以整体国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利益集合。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起点,虽然这部条约也是建立在国家利益纷争的基础之上,但其正式以实体文本形式确立了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规则体系,开创了以自主、和解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为现代国际法奠定了规则基础。
虽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条约多是作为战争中战胜国对战败国利益瓜分的固定形式(表面以条约这种看似“合法”的形式,实质上是为了固定战胜国的胜利果实、甚至为一些不义之战披上“合法”的外衣),但也正是这种对“固定”、“稳定”的追求,反过来束缚了一些国际法主体的肆意妄为。或迫于舆论和国际压力,同时也是由于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让起源于“利益”的国际法日趋向“正义”靠拢。
二、现代国际法中对正义的追求
如何看待国际法中的正义,正义同自由一样,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应当追求和维护的,但是如果不具体到确切的时空环境之中,不置于真实的事件条件之下,正义便会显得空洞而泛化。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围绕着什么是“正义”叙述了很多,同时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是功德与正义的标志。法律需要正义去支撑,离开了正义,法律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要促进正义得到落实。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大门类,理应为实现正义服务。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上的正义便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这种观点虽然为正义划出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范围,但是仍然停留在宏观角度,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全人类的利益”仍然是相当泛化的概念,甚至很有可能被理解成多数人的利益,从而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但值得关注的是,正义和利益并非完全对立,获取利益并不代表着非正义,正义也绝不是不能获得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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