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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社会经济读后感集合(6)

2022-07-09 来源:百合文库
而人治确实无法解答,至少现在的研究水平还没有成功解答法治论者提出的两大质疑,但它同样能够有效地质疑法治论,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修补法治论的弊端,通过选取更加智慧和高尚的立法者,执法者,虽然无法根本解决法治论操作的漏洞,但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是无法独立存在,也无法消灭对方的,任何一种理论的发展方向都应该是借鉴对方来完善自己,提供自己去规范对方,两者的结合是一种必然,差异将只是体现在谁的体现程度更高,最终执行手段是人还是法,个人认为,随着这两种治国手段的理论不断发展完善,有朝一日即使这种差异也会渐渐消弭。
平心静气来看待法治论伦和人治论,都能够感受到其独有的说服力和吸引力,也能发现其难以避免的漏洞和弊端,瑕不掩瑜,这种弊端的存在不应该被作为否认某一种理论的依据,而是证明了探讨问题的传统思辨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试图找寻一种永恒的,绝对性的真理,一种可以照办无误的治国手段,一种适用于任何时间地点的治理方式本身就是不科学的,这不符合运动的基本规律,也不符合多年革命斗争和社会发展的实践结果,寻找一种本就不可能存在的东西这个出发点所推导出来的理论必然存在致命的漏洞和弊端。无论是研究科学还是治理社会,面对随时发展变化和内部包含不可消灭的矛盾的具体形式,都需要立足实践和兼收并蓄,实际情况才是一切研究的老师和研究成果的质检员,单纯依赖思辨是不可能真正深入这种讨论的。“思辨终止的地方才是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
因此,将人治与法治放在同一个历史发展语境中进行重新思考显得很有必要。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与解答中,韦伯所作出的政治统治变迁分析有很大的超越性和突破性,使人治法治的千年争端和发展更上台阶具有了可能。
韦伯的理论将社会生活中合法存在的统治方式进行了三种大致的分类,即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相信法律的绝对权威,统治者的权威要服从在法律的权威之下;传统型崇拜传统惯例的智慧,认为惯例具有合法性和统治性;,魅力型则是超人政治,强人政治的理论基础,个人的超凡能力为其权力和地位提供了合法性。前两种更接近法治论,其中第一种最为普遍,而魅力型则是人治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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