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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社会经济读后感集合(4)

2022-07-09 来源:百合文库
而法治同样尤其自身假设和前提体系,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依靠一套制度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群人,统治者的权力由法律规定来赋予并且可以被依法授予或剥夺,统治者的能力体现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法律规定,相信人性本恶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需要全面的,健全的制度体系来施加外来控制力,同时也认同人天生平等,智力、道德等都不应该直接成为决定人地位和待遇的因素,必须经过程序和规定的甄选。这种决策方式的好处是能够有效控制统治者能力不足,包藏私心或一时冲动而做出影响恶劣的决策结果,如果统治者的决策过于荒谬,他甚至无法执行自己的决策,同时依靠制度而不是道德来约束民众也更有利于控制人与人之间的思想道德高度差异和实现公平。
但人治要从最高层落实到最基层,也需要逐渐凝结成一些规章制度来避免自身被扭曲,而法治的最终制定和执行者,依旧是人,这两者自身的理论体系中就从来没有缺少过对方。
法治论者力挺法治的理论依据主要分两种,即唯理主义和怀疑主义。唯理主义的视角主要是相信法律是死的,是固定的,因而也是理性的,不会受到欲望的影响和控制,有着理论上永恒正确和永恒公正的可能性,能够体现普遍意志,而其定义都已经是永恒正确,那执行这种永恒正确的治国手段本身的正确性也是不容怀疑的。这种观点对法律和人的思维的"差异有着一定深入的认识,但对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漏洞认识还有所不足,法律是否出于理性、公正、正确的立场和起点而制定,法律的执行者是否能够做到如同自己所服务的法律一样不受欲望的影响和控制,这都是法治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相反的,这些问题的答案能够由它的对手人治论来解答,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没有考虑操作的制度推论。
而另一种怀疑主义法治论者则认识到了人的理性力量永远有限的问题,他们的视角不是法律的优越性而是人类的劣根性,它提出了两个人治论难以解答的问题,智者是否随时存在并被发现,智者是否随时理智,于是相比之下,他们更加倾向于法治,但是这个推论指出了人治的操作难题,却依旧没有解决法治论自己的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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