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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判例研究读后感合集(20)

2022-07-08 来源:百合文库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不论有无过错,行为人即应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证明。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有最高赔偿的限制,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5)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得以行为人无过错免则,且免责条件有法律严格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形态
(一)侵权行为形态概述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二)侵权行为形态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文规定的侵权行为。
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它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直接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运用过错民事责任原则,不仅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运用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没有任何例外。
(2)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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