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判例研究读后感合集(18)
2022-07-08 来源:百合文库
4、主观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
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划。
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诸多因素,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
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宜,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德国学者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以上学说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是氧。”。
耶林这一论述精彩地描绘了过错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最终的决定的地位。
杨立新教授这样论述:“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就不仅仅要求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而且要求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的要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律或法规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指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令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划。
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诸多因素,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
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宜,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德国学者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以上学说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是氧。”。
耶林这一论述精彩地描绘了过错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最终的决定的地位。
杨立新教授这样论述:“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就不仅仅要求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而且要求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的要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律或法规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指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令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