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
(一)适用关系的"影响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体系解释功能和规范价值,涉及多种适用关系,并会因此产生相应的影响。针对知识产权,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关系。厘清这种关系,才能使知识产权条款的价值得到体现。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民法适用于社会关系的综合调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抽象性。而知识产权则针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具体性。所以,民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具体情况。明确这种关系,则能確认在知识产权法中,《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诉讼时效、代理制度等规定都能得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