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中药饮片观后感收集(4)
2022-05-27 来源:百合文库
向境外转让濒危野生的岭南中药材培育技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鼓励、支持岭南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注册域名,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取得岭南中药材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权利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和专用标志证书核准的范围进行使用;确需增加使用范围的,应当依法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标志的权利人有权对商标、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许可其成员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人在其生产经营的岭南中药材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专用标志。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弘扬岭南中药材文化,加强岭南中药材育种、种植、采收、加工技艺交流,做好岭南中药材珍品、精品收集和有关珍贵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岭南中药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岭南中药材理论、制作技艺和方法,应当组织遴选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条 支持开展岭南中药材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多方认可的岭南中药材标准,促进岭南中药材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岭南中药材出口企业在境外申请商标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促进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六条 鼓励、支持岭南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注册域名,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取得岭南中药材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权利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和专用标志证书核准的范围进行使用;确需增加使用范围的,应当依法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标志的权利人有权对商标、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许可其成员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人在其生产经营的岭南中药材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专用标志。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弘扬岭南中药材文化,加强岭南中药材育种、种植、采收、加工技艺交流,做好岭南中药材珍品、精品收集和有关珍贵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岭南中药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岭南中药材理论、制作技艺和方法,应当组织遴选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条 支持开展岭南中药材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多方认可的岭南中药材标准,促进岭南中药材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岭南中药材出口企业在境外申请商标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促进保护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