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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庭审观后感细选(2)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危险驾驶庭审观后感细选80条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金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何丽敏
速录员林慧婷
附注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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